《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的內容包括:企業投資境外企業稱號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客觀評價自身條件和能力,穩健開展境外投資。國內外法律、法規、規章對資質有要求的,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性: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要求其所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親自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使(領)館(經商處)申報登記。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境外投資業務和統計數據,以及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困難和問題,並確保所提交的信息和數據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