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