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用修復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機制。信用修復是完善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重要環節,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體退出懲戒措施的制度保障。不僅是對失信行為進行“修補”,更是對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正向激勵,為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當前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進壹步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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