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