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和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履行。
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都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壹方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申請調解或仲裁,但這並不意味著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對雙方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