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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案件由什麽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性: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屬於專屬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和清算義務人才能申請破產。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請破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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