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產生的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