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提出”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
基於此,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後果,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經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損失。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看,醫療費用的報銷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費用參照醫保報銷標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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