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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協議;2.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避免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否則協議無效;3.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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