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經濟往來中,由於各種原因,對方公司可能不會直接收付,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收付。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謹慎。不能只靠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的口頭通知,還要有相應的書面委托或通知。否則,我們可能會遇到以下風險:當債權人委托第三方催收款項時,債權人可能會聲稱未收到款項,要求重新付款;債務人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以通過“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風險防範:債權人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說明委托第三方催收;債務人要求第三人代為支付時,債務人和第三人應當寫出書面說明,確認“第三人代為支付”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