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