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律規定,民事案件壹審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