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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法律解析:租車的車主必須與租車經營者同名。不屬於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且未辦理汽車租賃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不得用於出租。租車公司從潘某處租了壹輛車,用於對外租賃業務,並從中獲利。並以“汽車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達成租賃合同。其行為規避了國家對汽車租賃行業的特殊限制,違反了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規避了交通運輸管理行政部門的監管,擾亂了租賃行業市場的正常經營和管理。這個合同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其非法目的,所以應該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5條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和兩種法律關系(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和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這種模式被稱為“直接租賃”。當承租人和賣方為同壹人時,這種模式稱為“售後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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