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換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