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管理規定,公民遷入戶口時,需要提供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現階段能否遷入當地村委會,需要當地村委會出具準予遷入證明,相關部門為了防止公民隨便遷入,有權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