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學校或培訓機構進行警告或通報批評,並要求其停止簽訂保險協議。
2.對參與保險協議的家長和學生進行引導和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
3.對情節嚴重的學校或培訓機構,可采取降低其辦學水平評估等級、限制招生名額、取消其招生資格等措施。
關於簽訂保險分協議,我國教育部門不鼓勵、不支持、不承認此類協議。這是因為保險協議可能會誤導學生和家長,導致不公平競爭和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