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161條規定,合同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支付時間,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價款的支付時間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那麽,如何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確定付款時間呢?壹般認為,“標的物有交付期限的,推定該期限為交付價款的期限。”
因此,如果合同中有貨物的交貨期限,也可以推斷為貨款的交貨期限。
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貨物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根據上述規定,出賣人提供貨物後,雙方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自買受人收到貨物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收貨日期壹般以買方簽字的收據或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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