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