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閱有關資料,檢查生產現場,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相關材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