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簽訂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時,人身權不能轉讓許可,財產權可以許可。但在許可時,應明確許可權的具體內容,如被許可方是否有復制權,被許可方是否將軟件用於個人使用或業務需要,被許可方是否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合作,被許可方是否可以修改軟件等等。許可合同中沒有明確許可權的,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作品名稱;(二)擬轉讓權利的種類和地域範圍;(三)轉讓價格;(四)轉讓價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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