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有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它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這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