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條規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及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