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受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根據物業公司介入的時機不同而不同。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