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