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五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