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啟動執行的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