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工資的,應當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如果企業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申請調解或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