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務應當償還,拒不償還的,法院將判決強制執行。如果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或者經法院裁定後分期償還。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