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加班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存在強制加班的情況,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公司應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強制加班肯定是違法行為。如果員工不願意或者沒有必要加班,就要求加班,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有權向勞動局申訴。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超出部分受勞動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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