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壹般應先征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的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的,原則上應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二百壹十八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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