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法》第八十三條自1991年1月1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本規定自1991 1年10月1日起生效,壹直有效至今。也就是說,強制法第83條從1991年1月1起實施。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賣、劃撥財產等多種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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