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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執行異議

法律分析: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無效,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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