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拒絕配合職權行使探視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配合,比如將其送到對方指定的地點進行探視。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救助責任的相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孩子。因為探視權糾紛案件涉及個人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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