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用地的。,土地可以先用。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使用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後的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不遲於應急處置結束後六個月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