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表見代理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如果事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那麽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在表見代理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該行為。表見代理人雖然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具有有效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不需要代理人的追認或同意。所以屬於壹種有效代理,而不是效力不確定的無權代理。要防止表面代理糾紛,不僅要提高人的素質,還要制定及時、完整、高效的管理規則。有針對性的管理規則可以有效地防止明顯的代理糾紛。為了防止權益受到損害,委托人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二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超越代理或者終止代理,仍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