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等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2。偽造、變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專用標誌或者銷售偽造、變造的商標、專用標誌。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4。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