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劍龍四年(公元963年),當時的工部尚書讓大理寺的竇儀主持立法。當年7月,《行通》制定完成,宋代稱之為《行通》,並由宋太祖詔令頒布全國。
宋代刑法典的體例是仿照晚唐大中刑法總則、晚唐同光刑法總則和後周顯德刑法總則。
其法律文本只是唐律的翻版,除了“斷杖法”之外幾乎沒有改動。但它收集了從唐代開元二年(765,438+04)到宋代劍龍三年(962)近65,438+050年間的詔令、法令、格局、表格等刑事規範,並根據需要選取了209條(其中“立功”32條)附於規約之後。這是宋朝和唐朝的壹個重要區別。其內容仍與唐代相同,12條,502條,但每條下均有“門”,共計213門。
《宋代刑法典》自頒布以來,先後在宋太祖幹德四年(966)、宗申熙寧四年(1071)、浙宗少聖院(1094)、高宗紹興元年(11365438)等地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