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者”不是法律術語,只是對客觀行為的描述。
3.組織者實施有組織犯罪,被法律認定為“主犯”和“首要分子”,被判處不同刑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