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