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住宅電梯使用管理條例》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電梯應當報廢:
(1)如果建築物只設計壹部電梯(無備用電梯),使用時間將達到15年;有備用梯達到18年;
(二)屬於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停產,且經營時間已超過15年的;
(3)主機及其他主要附件磨損嚴重。Z設備大修三次以上,重新維修項目投資費用超過設備折舊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