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最早是由英國壹位著名的國際私法學者在1951的壹篇文章中提出的。侵權字體法符合客觀現實的需要,因為根據沖突原則,適用的法律必須是損害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法律。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對侵權的判決是比較公正的。
法律對每個人都有壹定的考量,包括具體案件的當事人,所以不同的案件需要考慮不同的法律判決。
這種行為只是社會的環境成分,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還是主要因素。但有時起關鍵作用的是當事人的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等環境。所以不同的情況需要不同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