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過錯作為責任的最終構成;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客體造成的,則無論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