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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冬奧會籌備和舉辦的臨時行政措施的決定

1.冬奧會籌辦、舉辦和延期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按照必要、適度、準確的原則,規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臨時管理措施。二、根據本決定制定的政府規章或發布的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冬奧會閉幕之日起15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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