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民主黨派活動場所的非法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對於民主黨派是必要的,CPPCC所在地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辦公用品。”
3.《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統壹戰線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保障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正常開展活動”。
因此,侵占民主黨派的活動是違法的,有關方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