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高官有兩個,壹個是滿族,壹個是漢族,人稱“刑部韓尚書”。
清代中央司法機關的另外兩個部門是大理寺和都察院,與刑部並稱“三法司”。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監察機關,主管官員是左都時宇。都察院有權監督司法部決定的案件。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刑部準備判處死刑的案件。它的首領叫大理寺大臣。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大清律規定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壹並審理。這種制度稱為三庭會審,也稱為三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