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律講究的是清朝的壹部成文法,是當時的成文法典,作用與現行憲法無異,只是其中有不少帶有嚴重封建思想的條文。
清朝法令
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法典。清朝統治者立國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以“詳釋法條,參國制,增損劑,待雲平”為指導思想,制定法典。經過三年的法律制定,它被命名為“清朝法律匯編附則”,並在全國範圍內頒布。十三年補發全文。康熙二十八年(1689),康熙十八年編纂的現行規則附於法。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完成,五年頒布。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俗稱《大清律例》。以後雖有修改,但主要是增減附在法律上的規定,法律文本變化不大。直到宣彤二年(1910)頒布了現行的《大清刑法》才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