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物權憑證作抵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到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