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合同條例
第十五條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違反本合同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情節嚴重的,銀行可在壹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第十六條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提前還款。貸款的,應當按照銀行的規定減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