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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相關法律的朋友解答“關於同壹法人代表不同公司的勞動關系糾紛”

公司的這種說法沒有法律支持。兩家公司雖然是同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勞動合同是和公司簽訂的,不是和法定代表人簽訂的。而且兩家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的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現在這種情況屬於重大變化,工作地點發生變動),公司應當首先為員工提供交通工具或者支付交通費,還應當在遠處提供宿舍。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仍不願意到新的地方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但公司應當按照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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