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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1)有因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的法律行為不能成立和生效。例如,在買賣中,買賣法律行為的原因是為了取得標的物,如果沒有取得標的物的原因(給付),買賣就不能成立和生效。

(2)無因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原因與行為分離,即使原因不存在,其法律行為仍可成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如《票據法》中,出票人A簽發票據,交給B支付貨款,即使B未交付給A或交付不完全,持有票據的B仍可取得票據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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